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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采购风控规则(2)

爱采购开户运营 240

第六章 商品物料审核标准

1、商品物料通用标准

1.1 基础标准

1.1.1图片需清晰可辨且不可重复,图片元素中不得出现任何重叠、截断、方向颠倒等影响图片展示效果和审核判断的情况;

1.1.2 图片不得涉及误导网民点击行为,如虚假播放/关闭按钮等;          

1.1.3 图片不得涉及丑陋导致感官不适的内容,如血腥、密集、过于真实的病理图等;

1.1.4 商品展示的内容不得涉及通用禁止内容;

1.1.5 商品如涉及限制行业,需出具相应的行业资质;商品详情描述中涉及的产品范围不可超出行业资质的审批许可范围。(例如工业品生产许可中审批的产品名称为:玻璃器皿,实际商品为硅胶铲子,则不符合要求)

1.1.6 商品详情中宣传其为涉及知名品牌旗舰店、官方正品、专营店等(如3M官方正品、),应出具相应的授权资质后才可通过;

1.2 借助新闻样式

1.2.1、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包含并不仅限于中央电视台、非央视知名媒体等)变相发布商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新闻、报纸、暗访等形式。

(1)不得涉及受害人保护(包括但不限于面部打码、消音)的疑似真实访谈、暗访、监控环境的场景内容;

(2)不得涉及台标(虚拟台标、正式台标)疑似新闻报道形式的画面;

(3)不可借助疑似演播厅或新闻背景场景做推广;

(4)不可借助第三方媒体报道等形式推广自身产品;

1.3 损害国家利益

1.3.1、禁止涉及不完整中国地图或其他破坏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的地图内容。

1.3.2、禁止涉及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相关内容。

(1)禁止涉及港澳台问题或其他破坏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相关话题内容。

(2)若涉及港澳台用语,须遵守以下规范:

a. 强调港澳台地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强调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是国家等类似描述;
b.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c.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d. 对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办厂、旅游观光,不能称“来华”,而应称“来内地”,对赴港澳台的旅游,不能称为“出国游”,而应称为“出境游”;
e. 港澳台与一些国家并列时,务必称“国家和地区”,如“包括德国、法国、香港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参加了此次会议”。

1.3.3、禁止涉及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相关内容:

(1)禁止涉及带有反动言论内容,如反党反华、割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或内容;

(2)禁止出现政敏旗帜及其他反华邪教旗帜;

(3)禁止出现反动媒体;

(4)禁止涉及带有负向反华意义的境外组织、藏独组织、蒙独组织、涉港组织、涉台组织、敌对组织、其他高危意识形态组织(无政府主义、女权主义者的女拳)等;

(5)禁止涉及侮辱性敏感动作、反华敏感动作相关内容。

1.3.4、禁止出现散布谣言、恶意诋毁国家或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产生恐慌或不稳定情绪的内容。

1.3.5、禁止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密相关内容。

1.3.6、禁止涉及邪教相关内容。

1.3.7、禁止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相关内容:

(1)禁止涉及夸大党史上的失误和曲折,肆意抹黑歪曲党的历史、攻击党的领导;

(2)禁止将党史事件同现实问题刻意勾连、恶意炒作;

(3)禁止涉及“不信正史信野史“言论,禁止将党史庸俗化、娱乐化,热衷传播八卦轶闻,禁止非法境外出版物等;

(4)禁止涉及反面人物使用敬称或给被认定为负面形象的历史人物做平反;

(5)禁止涉及抬高、美化国民党、野史、歌颂民国。

1.3.8、禁止任何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

1.4 推荐证明

1.4.1、商品详情页内容中不得利用“用户、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适用行业:

  •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商品

  • 农林牧渔等养殖业

  • 成人教育/培训行业

  • 招商加盟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

  • 医疗器械相关行业

1.4.2、商品详情页内容不得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1.4.3、商品详情页内容不得以软文等形式进行产品营销或推广。

1.4.4、商品详情页如涉及人物肖像,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方可进行产品的营销或推广。

2、 特殊行业物料要求

2.1 医疗器械行业

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内容;如98%的消费者可使用本品获得健康。
2)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通过不科学的表述、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使人误解已患某种疾病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且不可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该产品。
3)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5)国家食药监局依法明令禁止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6)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7)有关医疗器械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a.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b. 含有明示或暗示使用医疗器械能应对现代紧张生活、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增强性功能等内容的;
c.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涉及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等单位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同时需要提供荣誉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带有颁奖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等;
d. 不得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有关医疗器械其他要求规范:

1)商品详情中须显著标明医疗器械名称、标识、 忠告语、不良反应以及禁忌等内容、要求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2)商品详情中出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适用人群和方法的宣传严禁超出产品说明书范围,禁止宣传适应用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3)医疗器械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商品详情中须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医用修复贴(医用敷料)类医疗器械产品在平台展示过程中不可与化妆品混同,禁止使用化妆品类商品常见宣传语,包括其变体形式,如:“延缓衰老”、“收缩毛孔”;
5)医用修复贴(医用敷料)类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及产品描述中不能使用“面膜”、“医用护肤品”、“医美面膜”“美容”“保健”等字眼。

6)商品详情中需上传对应商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保证图片清晰可见,资质在有效期内。

7)禁止明星代言的物料:禁止使用品牌的代言人或者相关物料在医疗器械商品的商详、标题等处进行宣传。如标题中提及【XX明星同款】、【XXX专享】、【XXX推荐】等。

2.2 保健品行业

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若使用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需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
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证明推荐。
4)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a.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内容;如98%的消费者服用本品获得健康;
b.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c. 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如涉及“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可证实的资质证明;
d. 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e. 不得使用任何人物形象含卡通形象的效果对比;
f. 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保健食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g.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h. 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6)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7)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8)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2.3 化妆品行业

商品详情中必须包含生产厂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包含特殊用途化妆品证号。

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若使用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需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
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a. 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如解毒、抗炎、消炎等;
b. 不得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称,如肤螨灵等;
c. 不得使用虚假性词意描述,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
d. 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如抑制或阻断黑色素的形成、激活细胞组织、用一次白一次等;如产品描述涉及“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可证实的资质证明;
e. 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f.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几个周期见效”等承诺性内容;
g. 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医疗、治疗以及各类皮肤病名称等。
4)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5)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宣传。
6)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使用、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产品的内容。
8)不得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物料描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作用。

9)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商品主图或详情页需要清晰展示标注有儿童化妆品标志的产品包装图片,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禁止发布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的儿童化妆品。

2.4 消毒品行业

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若使用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需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
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a. 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内容;如98%的消费者使用产品获得健康;
b. 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消毒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c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消毒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如涉及“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可证实的资质证明;
d. 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e. 不得使用任何人物形象含卡通形象的效果对比;
f.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g. 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
4)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5)不得利用封建迷信、社会事件进行消毒食品宣传的。
6)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消毒产品的内容。

2.5 食品行业

1)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如: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2)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3)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5)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6)普通食品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特殊营养成分。
7)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8)不得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6 招商加盟行业

1)商品描述中需体现具体的加盟品牌,相关品牌需出具商标证(授权书),不可侵犯他人品牌权益;如涉及合作品牌,需补充相关授权或合作证明;
2)禁止夸大展示收益,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比如0风险、稳赚不赔、躺着挣钱、保本、收益有保障、小投入大回报、投资回报高等;项目物料中不得承诺展示加盟的收益、收入、利润、净利等盈利指标,需添加“预期、预计”等前置词,在未经承诺的前提下展示收益金额的,一律不得超过人民币8万元/月;客户宣传年化收入的,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年。客户使用其他表达方式描述收益,过分夸张的,同样视为违规,如一年买房,半年换房等;
3)禁止利用机密、绝密配方等利用秘密信息煽动好奇心;
4)禁止夸大展示规模及品牌荣誉,包括不仅限于年限、专利、合作机构、线下门店数量等,且无法提供荣誉证明的描述;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5)禁止涉及软文形式,包含不限于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如无相关授权,不得包含央视相关内容(如央视、中央电视台、cctv等)的推荐、认证含义(如央视上榜、cctv推荐、央视明星品牌等),及央视重点栏目的名称(如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
7)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明星、知名人士、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8)禁止使用虚假评论页面形式进行宣传;
9)禁止物料描述语句不通、穿插不必要符号、段落重复、关键词堆砌、过度SEO等;
10)图片类物料需保证清晰、可识别出所展现的商品内容,不可存在截断、水印、马赛克、或图片上带有推荐、官方认证、优选品牌等额外标签情况;
11)无注册商标的加盟项目商品,该项目品牌在其商品宣传的行业相近品类下不可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需在商标局官网进行查询确认(具体方法为在商标局官网查询中搜索品牌名称,查看是否有他人已成功注册相近品类的同名商标,如有则认为侵权;如客户提供的品牌名称中带有常识性理解的行业通用词,需增加判断进一步排除侵权。如品牌名称为“小阿妹米线”除按照上述标准判断外,还需单独搜索“小阿妹”在“米线”和与米线相近的品类下是否有成功注册的商标);
12)如项目物料任意位置体现了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成立时间、项目创立时间、创始于XX年、已有XX年历史、已成立XX年等具体的时间描述,需要与公司成立时间、商标证注册时间、商标申请时间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申请时间其一保持一致;
13)物料任意位置不得出现仿冒他人品牌、盗取他人宣传页面的情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下品牌名称相似且logo颜色形状相似;店面装修风格相似;弱化或突显品牌的某一部分以达到与其他品牌尤其是知名品牌相近的效果等;
14)如加盟行业宣传具体的商品涉及限售行业的,需同时满足限售行业资质要求;

2.7 非学科类教育培训行业

1)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如:XX科研机构推荐、往届X学员就业薪资、X学员一个月记住好多单词等)
2)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如:协议就业、速成、提高升学率、100%通过、孩子学习更胜一筹等)
3)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等内容;
(命题组老师亲自授课等)
4)不得假扮专家、教授、虚构教师资质、经历宣传不实内容或引起公众误解的内容;
(以名师、名校、一线进行推荐)
5)不得出现误导公众教育理念,制造家长焦虑等导向问题相关内容;
(如:不培训难以提高成绩、全部学生都培训、幼小衔接班、小升初、初升高等)

2.8 危险化学品行业

1)涉及限售危险化学品商品仅可使用商家自有网站进行商品详情展示;
2)网站icp备案的主办单位需与商家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3)网站内容需建设完整,并保证内容合规。不可涉及法律法规及爱采购商品提交规范中的禁止内容,网站中体现的经营内容不可超出客户执照及相关许可备案的经营内容;网站中展示的商品需包含在爱采购平台展示的商品内容;
4)网站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5)网站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2.9 律师事务所类

律师事务所类商品仅可发布在【商务服务-专业商务服务-法律服务】类目下

1)禁止出现暗示、诱导、煽动性、鼓动拒绝签订协议等对抗性信息描述,造成对政府不信任,包括但不限于:强拆、在行动、进行时、集结号、补偿款拿到了、补偿低、补偿不合理、亏、被忽悠、低赔偿、逆袭赔偿等词汇;(拆迁维权导向性规范词汇参考:合法维权、依法维权、维护您的法律权益);
2)禁止出现具有导向性宣传描述、配图,包括但不限于:拉横幅、现场图(拆迁、庭审、法律援助等现场图片);
3)宣传不得违反广告法及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胜诉、胜诉率名列前茅、不胜诉就退款、提高拆迁补偿、拆迁款提高20万、地皮价值100万等。
4)禁止出现政府文件实物宣传图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6)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不得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8)不得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9)不得使用受益人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推荐、证明;
10)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需要提供鉴证主体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文件;
11)如涉及律师个人的业务宣传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
12)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宣传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

13)图片及详情页内容中涉及的律师肖像必须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

2.10 家电维修类

家电维修类商品仅可发布在【商务服务-维修及安装服务-电器维修及安装】 类目下

1)未经授权不可宣传他人注册商标,不可宣传为特定品牌的家电维修;

2)未经授权不可涉及官方、全国联保、总部、售后、电话及品牌等误导为品牌官方售后的相关词汇;

3)禁止家电维修行业在商品及详情页任何元素中出现固话号码、手机号码、微信号、QQ号等联系方式;

4)禁止存在商业欺诈行为的家电维修类商家发布商品;

5)禁止无实体店铺或实际经营地址与执照地址不符的家电维修行业商家发布商品;

6)禁止无明确价目表的家电维修行业商家发布商品;

7)禁止家电维修行业商家实际维修价格与报价表不符的行为;

8)禁止家电维修商家多设名目收费的行为;

9)禁止家电维修类客户商品标题、图片、详情页中存在虚假宣传以及诱导网民误以为官方的词汇,包含品牌或非品牌类维修行业虚假宣传情况,违规词汇包含但不限于“唯一”、“官方”、“官网”、“授权”、“指定”、“特约”、“全国联保”、“厂家售后”、“特约维修”、“原厂配件”、“售后服务”等及其变体形式;

10)禁止家电维修商品内容在客户网站、线上咨询、电话咨询中存在仿冒品牌、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1)禁止家电维修行业商家涉嫌欺诈及乱收费等行为,包含但不限于线上广告、线下行为;

12)禁止其他违反家电维修行业规则、行业惯例的商家发布商品。

2.11 无线发射设备类

商品描述需要符合国家无线发射设备管理要求,且在产品资质齐全的情况下:

1)不得有“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等类似的违规宣传;
2)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2)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12 汽车租赁/销售类

开展相关业务,营业执照必须有对应的经营范围,禁止超范围经营,销售特种车辆需要有对应的资质,且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涉及救护车租赁和销售的要求如下:

1)商品宣传标题和详情文本以及图片内含禁止含有:120、999、红十字、医院及医疗机构名称、各种联系方式(电话、微信等)等内容;
2)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转院、转运、护送、陪护、重症、ICU等。